日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新修改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規范藥品網絡銷售和藥品網絡交易服務行為再次公開征求意見。對于公眾關注的網售處方藥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在符合“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等條件下,允許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
事實上,網售處方藥已不是新鮮話題,不少人都有過相關體驗。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處方藥線上銷售有效保障了居民日常用藥需求。同時,對于患有慢性病、用藥相對固定的患者來說,網售處方藥提高了購藥效率,降低了購藥成本。但是,也有不少人始終持反對態度,認為網售處方藥難以保障用藥安全,特別是不少售藥平臺門檻低,嚴格審核環節缺失,提高了用藥風險。
以頭孢地尼分散片為例,存在100mg、50mg等不同規格,線下購藥時藥師會對藥品用量用法當面進行說明,而患者自行網購容易出現過量服藥等問題。
此外,不少藥品對于運輸也有要求,例如低溫、避光、防潮等,但不少外賣配送對于藥品運輸質量無法進行保證。
正是考慮到網售處方藥各環節的安全風險,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都沒有正式放開網售處方藥。此次征求意見稿出爐,業界認為,一旦該辦法通過,網售處方藥算是真正“開閘”了。
“開閘”意味著必須依靠更強的監管來保證閘門安全。
與線下監管不同,網絡銷售具有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處方藥線上監管難度更大。要確保網售處方藥安全,就意味著對網絡銷售者、銷售平臺、藥品配送方等各環節的監管都不能放松,要形成完整的監管閉環。
對于銷售者,其售藥資質和經營范圍都應有明確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能夠通過網絡銷售藥品的應當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且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范圍。也就是說,網售處方藥的主體,必須首先是取得了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實體企業。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同時,無論線上還是線下售藥,都應遵守處方藥需憑專業醫療人員開具的處方才能購買這一原則。因此,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是保證處方藥網售安全的關鍵。對此,專家建議,盡快打通藥品零售機構與醫療信息系統,將患者問診信息及時同步到零售端,保障處方來源。
此外,在處方藥網售過程中承擔重要角色的第三方平臺,也應進一步明確自身義務。專家表示,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申請入駐的藥品網絡銷售者資質進行嚴格審查,應當對發布的藥品信息進行檢查,建立投訴管理和爭議解決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征求意見稿對藥品的配送質量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根據配送藥品數量、運輸距離、運輸時間、溫度要求等情況,選擇適宜的運輸工具和溫控方式,確保運輸過程符合要求、配送活動全程可追溯,保障用藥的“最后一公里”。
對于藥品監管部門,線上銷售的即時性和隱蔽性對監管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據了解,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積極完善國家藥品網絡交易監測平臺建設,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管效率。
處方藥關系到藥品市場的規范有序,關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不能有任何疏忽差池。在“萬物聯網”的大背景下,網售處方藥放開或是大勢,但方便買不意味著可以隨便賣。只有牢牢守住安全底線,網售處方藥才能最大程度發揮價值。(經濟日報記者 曾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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