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綜藝節目為何時有侵權行為發生?恐怕是因為部分節目制作方不遵守法律和規則,版權意識淡漠,不重視音樂版權保護,不尊重他人著作權。
近日,音樂人李志發文,直指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經授權就翻唱了他的歌曲,并提出索賠300萬元。此前,在2017《明日之子》巡回演唱會時,李志就因毛不易演唱歌曲未獲授權,而在微博上抗議。這并不是第一個出現版權糾紛的音樂綜藝節目,《跨界歌王》《歌手》《中國新歌聲》等都曾發生過侵權事件(7月5日中國新聞網)。
侵權可以說是音樂綜藝節目的一個痼疾。年代久遠的不談,2013年,某音樂綜藝節目第一季某歌手翻唱了《燭光里的媽媽》,被詞作者李春利狀告侵權;當年另一檔音樂綜藝節目選手翻唱阿肆的《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也被指侵權……直至目前李志聲討他的作品被擅用,音樂綜藝節目的版權糾紛上演了一季又一季,讓人不由得感慨:這類節目從電視發展到網絡,形式不斷被創新,進化得如此之快,而版權保護意識怎么就沒有提高?
音樂綜藝節目版權保護落后局面的形成,當然不能怪到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頭上。按照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絡傳輸權等財產權利以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他人若要用作商業性演出、經營性活動,按照法律規定,要獲得作者和版權所有公司的授權,還得交納一定的版權使用費。對行業人士而言,這是不需要再普及的基本常識。
那么,音樂綜藝節目為何時有侵權行為發生?恐怕是因為部分節目制作方不遵守法律和規則,版權意識淡漠,不重視音樂版權保護,不尊重他人著作權。有的節目組甚至為節省制作經費,采取“先上車、后補票”的辦法,等著作權人追討版權使用費時再說。有的節目制作方即便面對創作者追討版權費,也不為所動,“我都幫你把歌曲做紅了,怎么還要錢呢?”或聲稱找不到真正的著作權人獲得授權。這些行為與說辭都是版權意識差的具體表現。
對此有網友發問:“誰能叫醒裝睡的侵權者?”恐怕要用重罰來叫醒。從以往一些音樂版權糾紛處罰情況看,有的節目組在事后發表了道歉聲明,并將相關歌曲下架,或將相關表演刪除就完事了,最多象征性地支付一些費用。這顯然不足以警示后來的侵權者。據報道,2015年,李志狀告某網絡音樂平臺侵權,官司打了整整兩年,最終李志獲得的賠償僅為28705元人民幣,而他為此還倒貼了1616元。
除提高侵權成本,還要改變版權管理的混亂之態。音樂作品版權多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版權代理公司或個人手中,很多詞曲創作人是音著協的會員,其作品也委托音著協管理,節目方可向音著協申請授權,獲準后使用。也有版權人雖是音著協會員,但與音著協也有約定,要求得到本人許可才能授權。此外,一首歌的版權可能并非誰唱誰就擁有,也可能歸詞曲原作者或唱片公司等等。這些不規范現狀只有理順,才能更有力地保護音樂作品的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