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巨額打賞主播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累計打賞主播近160萬元的“熊孩子”劉某的父親劉先生與某直播平臺公司達成庭外和解,涉案公司全部退還打賞金額。
原告劉某生于2002年,初中輟學。2018年,父母將劉某帶至身邊幫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劉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直播平臺公司賬戶轉賬用于打賞該平臺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劉某父母得知后,希望該公司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遭到該公司拒絕,雙方對簿公堂。
一審法院判處該直播平臺公司退還部分金額,原告劉某對判決結果存在異議,遂向天津三中院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認為,自己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巨額打賞與他的身份、年齡等都是不相適應的,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被告辯稱,劉某初中輟學,而且年滿16周歲之后,自己獨立生活,其父安排開立銀行卡并管理大額款項,應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臺不應返還涉案的打賞金額。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關于合同案件的審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法院多番溝通協調,近日,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涉案公司自愿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并已經履行完畢。
近年來,隨著網絡直播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高額打賞主播事件頻發。審理該案件的法官表示,這起案件對網絡服務平臺、家長以及未成年人都起到了警示作用。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設置相應的服務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監護人應承擔起監護、教育責任,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主任才華認為,劉先生16歲的兒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巨額打賞的行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即劉先生的同意、追認,亦非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該打賞行為無效。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關乎每一個家庭,關心未成年人的成長、保障他們的權利是社會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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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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