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6月1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征稅;優化調整稅率結構;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即通常說的起征點提高至5000元/月(6萬元/年);首次增設專項附加扣除……這標志著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邁出實質性的一步
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此次修改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的第七次大修,多項內容將迎來重大變化。
引入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概念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納稅人: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且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部長劉昆在對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從國際慣例看,一般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兩類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和征稅方式上均有所區別。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兩類納稅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
他介紹,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征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稅法和有關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并將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以便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4項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征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征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征稅辦法。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草案結合當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劉昆表示,草案還適當簡并了應稅所得分類,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并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類征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稅率結構和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均有調整
對于外界廣泛關注的稅率結構和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調整問題,草案也作出相應修改。
對于綜合所得稅率,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并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1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對于經營所得稅率,以現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為基礎,保持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適當調整各檔稅率的級距,其中最高檔稅率級距下限從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
劉昆表示,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并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并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
設立專項附加扣除和增加反避稅條款
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規定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劉昆表示,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于稅制公平。
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堵住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實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張 雪 曾金華)
(責任編輯: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