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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著城市發展,建設“文化地標”成為城市構筑文化空間、樹立城市形象的選擇。專家和讀者建議,為杜絕濫建“文化地標”,一方面,要引導樹立正確政績觀,建立制度規范、健全約束機制;另一方面,要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強化審批監管、明確建設管理重點領域。同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讓城市“文化地標”更有文化。
11月23日,讀者來信版刊登《堅決糾正濫建“文化地標”》報道,引起社會關注。就如何杜絕地方濫建“文化地標”問題,有讀者來信提出建設性意見。與此同時,記者采訪相關專家和地方管理部門的同志,他們表示,杜絕濫建“文化地標”的行為,要從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建立健全制度規范、強化審批監管等多方面發力。
引導樹立正確政績觀,建立健全建設管理制度
“文化地標”是一座城市“精氣神”的集中體現,富有歷史文化底蘊的建筑、雕塑等,在營造公共環境、提升文化品位、塑造城市風貌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有些地方建設的地標,忽視本地實際、割裂歷史文脈,不僅違背了城市發展規律,也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
對此,云南省建水縣讀者陳雨欣表示,地方濫建“文化地標”背后是政績觀的錯位,一些地方熱衷于造亮點、建門面,認為讓群眾“看得到”比“得實惠”更重要,“這樣的政績觀導致在建設‘文化地標’時,脫離實際,也脫離群眾。”
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委員、華東師范大學經管學部教授金武剛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很多地方建設“文化地標”的初衷是積極、正向的,但還要引導他們用全面、辯證、長遠眼光看待“文化地標”,同時強化制度規范,不斷健全“文化地標”建設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讓地方在建設“文化地標”的過程中少出錯、不出錯。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總規劃師朱子瑜則認為,我國從全國和地方層面都出臺了相應法律法規,對“文化地標”建設的籌資方式、決策機制、運作程序、維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為避免濫建現象發生,建議地方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建筑法、文物保護法等規定,強化對大型雕塑選址、體量、題材等指導約束,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履行建設審批程序。
比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明確提出,在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對此,清華大學建筑學院副院長呂舟認為,建設“文化地標”要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設管理等多種因素,依法依規制定規劃。尤其是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等重要地段地區,要保護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要依法對這些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從源頭管住濫建行為
建設“文化地標”,地方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山東讀者李長瑞來信表示,要著力從源頭管住濫建“文化地標”的行為,對重點投資項目要堅持民主決策,防止主要負責人“拍腦袋”決策,同時還要嚴格備案把關和日常監管,有關部門要履行好職責,對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文化地標”項目堅決制止,把形象工程堵在門外,不做勞民傷財的事。
近年來,有些地方鉆法律法規的空子,將“文化地標”交給企業建設,以此規避審批監管。對此,同濟大學城市規劃系教授張松表示,“文化地標”代表著整座城市的社會形象,屬于公共資源,企業投資建設“文化地標”也應依法決策、科學論證,“一方面要加強市場監管力度,注重使用功能以及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要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觀形象;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也要健全完善地方法規,建立健全設計方案比選論證和公開公示制度。對于一些不符合城市定位、規劃、設計要求,或專家意見分歧較大、公示爭議較大的項目,不批準設計方案,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印發的《關于加強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的通知》中明確了建設管理重點,要求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和自然景觀環境等重要地區以及城市重要軸線、景觀節點上的雕塑建設管理。華匯集團規劃咨詢研究院院長陳揚表示,各地應加強自然生態、景觀敏感等重點地段的城市風貌管理。比如,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在核心景區內,不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也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浙江省紹興市是首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人輩出。當地建設了一批小而美的名人故居和雕塑。“杰出人物的優秀品質和高尚精神,得到群眾認可后逐漸升華為城市精神,是城市文化之魂和精神財富。”紹興市政協委員、城建檔案館原館長屠劍虹建議,在歷史文化名城等保護范圍內,不要建設超大體量公共建筑,新建“文化地標”要確保其與城市功能、環境、空間尺度相匹配。同時,加強涉及歷史人物等重大題材雕塑的審查審批,體現思想性、公共性、藝術性等價值特征。
“不同地區新建‘文化地標’,要結合當地實際。經濟欠發達地區應慎重,要考慮自身財政負擔問題。”呂舟表示,經濟較發達的城市,結合群眾對城市文化、公共藝術需求,可以規劃建設標志性、紀念性、主題性雕塑,但要注意三點:一是題材、規模、投資合適,不要過大;二是進行科學論證,搞清楚“為什么建”“如何建”“建成什么樣”;三是反復聽取規劃、建筑、藝術、歷史、環保、文化等領域專家的意見建議。
城市“文化地標”建設要以人民為中心
從標記深圳開拓進取的“拓荒牛”雕塑、表達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的蘭州“黃河母親”雕塑,到國家體育場“鳥巢”勾勒鋼鐵天際線……“文化地標”反映著一座城市的精神。城市需要怎樣的“文化地標”?專家和讀者表示,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盤活存量、做優增量、提高質量。
“在盤活存量上多下功夫,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環境、文化特色、建筑風格等基因。”呂舟舉例,一些歷史文化名城、重要工業遺址,可以結合自己的歷史傳承、區域文化、時代要求,在保護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遺產的基礎上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實現“老樹生新芽”,從而建設自己的“文化地標”。
張松認為,做優增量要考慮“適用、經濟、綠色、美觀”,把社會效應放在突出位置,為群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新建“文化地標”不能只是空殼而沒有實用性。
云南省保山市的圍棋生產已有500多年歷史,相關工藝是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2014年,當地在修建公園時,考慮在園內建設一座以圍棋文化為主題的棋院。經反復論證,棋院以我國傳統建筑形式中的“樓”為主體,完成規劃建設,體量適中,與周邊自然環境相匹配。如今,棋院每年都有國家級圍棋賽事,平時也向群眾免費開放。保山市民趙瑞說:“現在有點空閑時間,首選就是去棋院,這里的自然風景與棋院文化相得益彰,是保山一張亮麗的名片。”
在提高質量方面,不少讀者表示,“文化地標”不應過度聚焦在建筑、雕塑、街區等方面,還應該深刻挖掘文化內涵。對此,金武剛說,一座城市應該打造屬于自己的“文化坐標”,但不要拘泥于“地標”。地方政府可以將標志性文化空間納入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在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時,就可以在規劃線路時設置并命名站點,提高影響力,或者結合群眾喜歡打卡、定位的社交習慣,在地圖、美食、旅游等APP上標注出來,吸引公眾的注意力。
浙江省新昌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局長高雪軍讀者表示,一些地方在籌建“文化地標”時,喜歡拿來主義,造成各地文化景觀同質化明顯,“不同的地方要有不同的特色。建議地方政府積極引導創作人員、設計單位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城市設計、城市風貌等方面的教育,增強社會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