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優化交易監管的利好舉措密集出臺,是為了減少行政手段對市場交易不必要的干預,讓市場對監管有明確預期,對引導市場走勢的現實意義非同尋常。當然,減少干預不等于完全放任自流。在資本市場稽查執法、戰略性發展規劃等領域,監管部門應發揮決定性作用,在投資者教育、風險防控等領域,監管部門可通過市場機制去引導,最終以有為的監管塑造有效的市場
最近,監管部門“優化交易監管”新舉措不斷。先是并購重組“小額快速”審核機制實施,接著證券交易所表態不再采用“窗口指導”,隨后被稱為“史上最嚴停復牌制度”發布實施,監管部門還首次召開證券基金行業首席經濟學家座談會……這些優化交易監管的利好舉措密集出臺,是為了減少行政手段對市場交易不必要的干預,讓市場對監管有明確預期,對引導市場走勢的現實意義非同尋常。
決定股市走勢的直接動因是買賣雙方的力量對比,股票供不應求則股價上漲,反之則下跌。影響這種供求關系主要有基本面、資金面、情緒面三方面因素,而政策措施特別是靈活度較高的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這三大因素,成為短期內市場漲落的最重要“推手”之一。特別是在制度體系處于成長階段的新興市場,行政干預的作用往往立竿見影,頗受監管者青睞。
這是因為:一方面,行政手段直接對企業發展預期、并購重組前景、融資方式等方方面面發揮效力,影響企業的基本面、資金面的未來走向;另一方面,證券行政稽查系統貫穿新股發行、退市、集中競價等市場交易的各個環節,為資金劃轉的高效、信息披露的透明以及市場交易情緒的公正保駕護航,期間若出現一絲一毫的問題都將對企業、資金流和投資情緒帶來較大影響。
行政手段如此重要,也的確在呵護我國資本市場“三公”原則和穩定預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2017年至今,中國證監會共出臺規章超過13件、規范性文件超過27件,各系統單位出臺自律規則超過100件,涉及股份減持、交易所自律、上市公司再融資、停復牌制度、退市制度等一系列市場交易制度,基本保持了市場預期平穩和正常交易。然而,必須看到有些行政手段推出過快、過密,有可能讓市場交易難以“消化”;少數行政手段盡管初心良好,但在客觀上仍可能給市場交易帶來不必要的干預;還有的行政手段推出時機、方式方法考慮不夠充分,無法發出明確的投資指向,影響了市場交易情緒和預期,甚至帶來交易風險。
減少行政手段對市場交易的不必要干預,讓市場對監管有明確預期,既要重視行政手段應有的重要作用,又要清醒地認識到進一步優化交易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是要發揮好行政監管的作用。不宜簡單地、頻繁地下達或更改行政命令,不能對各個“市場漏洞”一堵了之,同時要避免對企業事無巨細地“保姆式監管”。應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基礎上,用深化改革激發市場活力,用政策引導市場預期,用規劃明確投資方向,用法治規范市場行為。這里的監管時機、尺度和效果,需要監管者在資本市場長期發展的實踐中仔細品味,也需要與各類市場主體反復磨合適應。
二是要正確處理行政手段和法律工具的關系。減少行政干預,歸根到底還是要依仗法治化力量。行政手段固然高效、靈活、成本較低,但其規范性不如法律法規長久。在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過程中,要避免過度行政干預,更好地發揮法律法規作用,給市場相對明確的政策預期。
三是厘清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則的界限,掌握好“三個清單”。即政府要拿出“權力清單”,明確行政部門該做什么,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給出“負面清單”,明確企業不該干什么,做到“法無禁止皆可為”;理出“責任清單”,明確政府怎么管市場,做到“法定責任必須為”。
當然,減少干預不等于完全放任自流。面對市場的一些問題,監管部門不該袖手旁觀。在資本市場稽查執法、戰略性發展規劃等領域,監管部門應發揮決定性作用,在投資者教育、風險防控等領域,監管部門可通過市場機制去引導,但要時刻掌控方向,避免投資者走上歪路、邪路,最終以有為的監管塑造有效的市場。(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周琳)
(責任編輯: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