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不少人的出游計劃,由此引發了一些法律問題,給游客造成不小困擾。其中,原定的旅游計劃能否要求取消?退團后能否拿到全額退款?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何悅認為,本次疫情涉及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旅游者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或者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變更合同。
政府部門已經發出“明確限制、禁止旅游活動開展”的通知,上述限制措施已影響了旅游服務合同的履行。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性質,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和《旅游法》第67條第1項的規定,因疫情原因對旅游行程產生影響導致旅游者無法出游的,旅游者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變更合同,如改期等。如果協商不成,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在因疫情原因無法出游并解除旅游合同后,可以要求旅游經營者退還相應費用,但并不一定是全額退款。”何悅說,因本次疫情屬“不可抗力”,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對此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克服,合同解除雙方均無過錯,而且都有損失,故對于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應當依據公平原則作出判斷。
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發布《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已出行的旅游團隊,可按合同約定繼續完成行程。”
值得注意的是,面對疫情,旅游經營者為了保障出行人員人身安全并配合國家疫情防控工作取消出團、解除合同并無過錯。旅游者或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賠償。
如果是計劃出游,但還未與旅行社簽合同,只是支付了一部分定金,用來保證會和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現在因為疫情不想再簽訂旅游合同,這個定金是能退還的。受疫情影響,目前一些國家陸續暫停了全部往返中國的國際航班,還有許多國家取消了大部分往返中國的航班,導致之前已經出境的旅游者無法按原定計劃回國,不得不滯留在當地等待。
“依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者、旅游活動的組織安排者,負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即便旅游行程已經終止,旅行社也有義務協助旅游者處理食宿、返程等后續事宜。(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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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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